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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主賣不瞭房反賠買傢1萬元



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昨天向媒體通報稱,今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,協會共受理投訴9宗,與6月相比增加28.6%。其中,經協會調查處理已辦結2宗(均已撤訴),另7宗未到辦結期限仍在處理。而物業產權糾紛成為主要投訴點。

  共同物業買賣鬧糾紛

  業主周某與朱某對位於天河區的某物業為共同所有,且各占1/2的產權。2014年2月18日,他們共同委托某中介公司進行放盤。次日,買傢李某 經該中介公司的介紹看中上述物業,並與周某協商簽訂《存量房買賣合同》。因李某知悉周某隻有該物業的部分產權,故在簽約當天,周某通過電話咨詢朱某的方 式,朱某承諾會在《存量房買賣合同》中補簽。並且,周某與李某簽訂《承諾書》,約定:"若由於朱某不簽訂合同,導致合同無效的,周某向李某賠償經濟損失1 萬元。"因此,李某與周某簽訂合同,並交付3萬元定金。但事後,在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時,朱某拒絕簽訂《存量房買賣合同》。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,李某依合同 的約定將案件訴至仲裁委員會,並要求周某賠償其損失。

  仲裁委員會認為該物業為周某與朱某按份共有,《存量房買賣合同》上沒有朱某的簽名確認,且李某也無法提供周某有代理權的證明,故《存量房買賣合 同》無效。但因周某與李某另外簽訂《承諾書》,約定若朱某不同意出售該房屋的,周某須向李某賠償違約金1萬元。最終,仲裁委員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,依法 裁定上述《存量房買賣合同》為無效合同,周某應當向李某返還定金3萬元,但根據《承諾書》中約定,周某行為屬違約,須向李某支付違約金1萬元。

  買房前應查物業產權情況

  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表示,在現今的二手房交易市場中,大部分買傢主要是通過中介機構尋找合適物業購買,為保證交易安全,買傢須知悉物業的產權 情況。因此,買傢應在正式簽約前要求業主提供房產證或房管部門出具的查冊表,查看物業的產權情況,確定業主對物業的處分權利。如物業屬單獨所有,則業主本 人即享有對該物業所有的處分權;若為共有的物業,須經全部共有人一致同意後,可對外進行放盤,與買傢進行交易。另外,針對部分業主委托代理人進行放盤的情 形,買傢除查看房產證或查冊表外,還需要查看委托書的委托權限及時效,以此確認代理人對物業的處分權。



新聞來源http://cs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08-15/08074373928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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